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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說明
一、根據勞動力發展署資料統計,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案件數逐年上升,至106年案件數更高達465件,較105年成長20%。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至106年案件亦高達1,949件,較105年成長17%,顯見雇主違法聘用外國人之情形非常嚴重。去(107)年更發生越南團客152人脫逃僅留領隊一人荒謬情況,且目前國內行蹤不明外勞未查獲人數亦高達5萬1,482人,實有修法減少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
二、本條對於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雖明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然去年斯里蘭卡學生來台打黑工事件當中,有高達49名學生在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前就開始打工,惟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卻僅開罰最低金額15萬元,平均一人僅處罰3千元,罰鍰金額與雇主違法獲取暴利之處罰不相當,未符合比例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法律上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程度,加重處罰違規者,使罰責相當。
三、為解決國內非法雇用外籍勞工問題,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之精神,修正本條第一項,違反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使行政裁量符合比例原則,並減少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
二、本條對於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雖明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然去年斯里蘭卡學生來台打黑工事件當中,有高達49名學生在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前就開始打工,惟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卻僅開罰最低金額15萬元,平均一人僅處罰3千元,罰鍰金額與雇主違法獲取暴利之處罰不相當,未符合比例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法律上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程度,加重處罰違規者,使罰責相當。
三、為解決國內非法雇用外籍勞工問題,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之精神,修正本條第一項,違反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使行政裁量符合比例原則,並減少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