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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帳冊,如認為辦理不善或缺失,應命其限期改善。
前項之查核事務,鐵道局得設查核員進行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之查核事務,鐵道局得設查核員進行查核,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運輸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立法說明
為維護軌道運輸之安全,達到事前預防之效果,爰修訂明確要求鐵道局針對軌道運輸進行安全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