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鄭運鵬等19人 108/03/29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會期間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休會期間依前兩款併同處理。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修正新任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會期間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施政報告,休會期併同會期開議提出施政方針之施政報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