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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易餘等19人 108/03/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前項規定之國內外匯兌業務,如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之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業得經營。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說明
為落實普惠金融針對外籍勞工將薪資所得匯回母國,採限期限額方式指定帳戶,以完備洗錢防制與資恐安全規定,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