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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於一百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前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條文部分文字。
二、貨物稅條例十二條之五修法至今,成效斐然,單是一○五至一○六兩年,不僅嘉惠人民,亦增加國庫稅收,增加稅收五一六.九八億元,比預估的二三二.二四億元還多出超過一倍,而該二年車輛產業產值預計可增加新臺幣一二三二.四億元。而每年淘汰十年以上之舊車十.五萬台,增進空氣品質,並已少約三十五.五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九一二.六座大安森林公園,也因此節省的油料高達十五.七萬公秉,節約費用高達四十四.九億元。根據調查,亦有百分之二十九.六車主使用政策購車,等於每年十三萬車主受惠。就現有五萬元政策補貼,以主流車款新台幣五十五萬─一百萬而言,對民眾等於百分之五至十之購車折扣。兩年來刺激二十一萬新車銷售,安全性能更提升(如自動頭燈、ESC、ISO-FIX、TPMS)。
三、本條文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通過至今,對稅收之增加、碳排之減量、消費者就其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刺激乃至於國內有關市場景氣之成長,皆成效斐然,為使有關效益得以延續,乃就原條文修正,將適用期放寬為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前皆有貨物稅減免之適用。
二、貨物稅條例十二條之五修法至今,成效斐然,單是一○五至一○六兩年,不僅嘉惠人民,亦增加國庫稅收,增加稅收五一六.九八億元,比預估的二三二.二四億元還多出超過一倍,而該二年車輛產業產值預計可增加新臺幣一二三二.四億元。而每年淘汰十年以上之舊車十.五萬台,增進空氣品質,並已少約三十五.五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相當於九一二.六座大安森林公園,也因此節省的油料高達十五.七萬公秉,節約費用高達四十四.九億元。根據調查,亦有百分之二十九.六車主使用政策購車,等於每年十三萬車主受惠。就現有五萬元政策補貼,以主流車款新台幣五十五萬─一百萬而言,對民眾等於百分之五至十之購車折扣。兩年來刺激二十一萬新車銷售,安全性能更提升(如自動頭燈、ESC、ISO-FIX、TPMS)。
三、本條文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通過至今,對稅收之增加、碳排之減量、消費者就其車輛「汰舊換新」之需求刺激乃至於國內有關市場景氣之成長,皆成效斐然,為使有關效益得以延續,乃就原條文修正,將適用期放寬為一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前皆有貨物稅減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