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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明文等30人 108/03/15 提案版本
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將部分稅額,指定繳歸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但指定繳歸總額不得逾其應納稅額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一款之所得稅於扣除前項金額後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立法說明
一、我國城鄉發展嚴重失衡,許多縣市面臨財源有限,財政困難的窘境。

二、日本故鄉稅,自2008實行以來,深受民眾及地方政府支持,以2018年為例,當年度故鄉稅的金額已超過550億台幣,又因地方政府以地方名特產作為對故鄉稅的回饋,也帶動在地產業,讓財困地方政府雙重受惠。

三、借鏡日本故鄉稅的精神和設計,實可於我國推動相類似的制度。

四、爰提出本條修正草案,增列第一項於所得稅中,允許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扣除指定金額後之應納稅款再納入總收計算。

五、其他項次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