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大客車,並購買新大貨車、大客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前項免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
二、為改善移動污染源所造成之空氣污染排放,爰以免徵貨物稅之方式,減少因為大貨車、大客車汰換所造成的稅捐負擔轉嫁,鼓勵老舊大車使用者更換符合環保署所公告實施,當期柴油車標準之車輛。
三、又補助汰換之大貨車與大客車,以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制訂之柴油車3期標準以前者為補助對象(柴油車1、2、3期標準),以提升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管制效率,並兼顧大貨車、大客車使用者之汰換需求。
二、為改善移動污染源所造成之空氣污染排放,爰以免徵貨物稅之方式,減少因為大貨車、大客車汰換所造成的稅捐負擔轉嫁,鼓勵老舊大車使用者更換符合環保署所公告實施,當期柴油車標準之車輛。
三、又補助汰換之大貨車與大客車,以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制訂之柴油車3期標準以前者為補助對象(柴油車1、2、3期標準),以提升對於移動污染源的管制效率,並兼顧大貨車、大客車使用者之汰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