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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立法說明
一、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之學生自殺、自傷件數逐年增長,九十八學年度發生約三百餘件,至一○五學年度已達一千餘件。惟現行《學生輔導法》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需配置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六學年度高達八成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達五十五班之規模,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難以實踐校安事件之三級預防策略。
二、更嚴峻的是,台灣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在五十五班以上者逐年減少,致有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學校亦隨之減少,令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不足之情況雪上加霜,故應增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惟諸衡國家財政狀況與預算,增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宜漸進為之,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需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將擁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比例提升至約三成,以承接住每一個有自殺、自傷念頭的學生,讓處於花樣年華的學生們能夠有充滿希望的璀璨未來。
二、更嚴峻的是,台灣少子化現象日趨嚴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在五十五班以上者逐年減少,致有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學校亦隨之減少,令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不足之情況雪上加霜,故應增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惟諸衡國家財政狀況與預算,增加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人力宜漸進為之,爰擬具《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三十班以上者,需配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將擁有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比例提升至約三成,以承接住每一個有自殺、自傷念頭的學生,讓處於花樣年華的學生們能夠有充滿希望的璀璨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