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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強化能源管理及合理有效使用需要,提供能源用戶之能源使用資料。
前項能源供應事業、能源用戶範圍、使用能源資料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取得第一項資料,應依相關法令維護個人資料或營業秘密之安全。
前項能源供應事業、能源用戶範圍、使用能源資料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取得第一項資料,應依相關法令維護個人資料或營業秘密之安全。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及執行能源管理措施時,需要完整能源用戶之能源使用資料,以強化能源管理政策分析,並協助能源管理措施執行績效評估。爰明文規範能源供應事業應提供主管機關之資料。
二、考量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及執行能源管理措施時,需要完整能源用戶之能源使用資料,以強化能源管理政策分析,並協助能源管理措施執行績效評估。爰明文規範能源供應事業應提供主管機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