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麗蟬等23人 059/01/01 提案版本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刑法二百八十六條第一、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數據,近年來所發生之重大虐童致死、致重傷當中,90%為六歲以下兒童,其中更高達70%為三歲以下兒童,足見未滿七歲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

三、首先,就兒少之自保能力論之,參酌我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滿七歲之幼童,雖不得謂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由此論可得,未滿七歲之幼童因礙其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其受不當待遇、管教時,甚難向外尋求協助。其次,以傷害程度查之,據發展心理學與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易造成日後身心發展上之不可逆負面影響。基此,政府對未滿七歲幼童之各項保障,應有更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