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福等20人 108/03/05 提案版本
第四十四條之一
保險人為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並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減少無效醫療,應訂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制度。

前項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每人以保險給付一次為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預立醫療決定書,有助於減少無效醫療,亦可幫助節省健保支出。

三、衛福部應積極挹注國家資源,讓諮商費全免或讓民眾採部分負擔,花小錢省大錢。

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每人以保險給付一次為限,可避免民眾臨終前輕易撤除,造成健保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