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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華等20人 108/03/05 提案版本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犯第二百八十六條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立法說明
一、本條增訂第二項第四款,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

二、社會各界紛紛呼籲修法提高對於虐童案件之刑度,然既使提高刑度,若無配套禁止其適用假釋之規定,容易讓施虐者在未接受完整之教化與刑期即假釋出獄,除了讓施虐者容易心存僥倖態,更讓提高刑度以遏止虐童事件發生之效果大打折扣。然讓施虐者短期即復歸社會,不但不符社會情感,更對於受害兒童及其他兒童構成身心威脅,為預防其他兒童身心安全再次受到傷害,應禁止虐童者適用假釋之規定,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妨害幼童發育罪」罪者不得聲請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