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工業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立法說明
一、因「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名稱並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業將「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二字刪除,爰配合修正第六款,刪除「工業」文字。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刪除各款規定中有關「科學工業園區」之「工業」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並列為第一項。

二、因本次修正內容尚無訂定特定施行日期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