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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立法說明
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