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等16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之一
房屋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之方式,對欲承租房屋之人,設定非必要限制。

前項非必要之限制指:

一、性別。

二、年齡。

三、職業。

四、族群或國籍。

五、其他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

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不得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出租人在租屋廣告明文限特定條件之承租人,或設立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篩選承租人之事,例如性別、年齡、職業、族群等,所在多有,然而此將造成租屋市場對特定租群過於嚴苛,亦造成不當且明顯之歧視。因此新增本條第一、第二項,明定出租人不得設定與租賃無關之條件。

三、租賃市場中常見房屋出租人將其租屋廣告刊登於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相關業務經營者亦應負一定管理義務,故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三項規範之。
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之一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