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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
房屋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之方式,對欲承租房屋之人,設定非必要限制。
前項非必要之限制指:
一、性別。
二、年齡。
三、職業。
四、族群或國籍。
五、其他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
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不得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前項非必要之限制指:
一、性別。
二、年齡。
三、職業。
四、族群或國籍。
五、其他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
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不得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出租人在租屋廣告明文限特定條件之承租人,或設立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篩選承租人之事,例如性別、年齡、職業、族群等,所在多有,然而此將造成租屋市場對特定租群過於嚴苛,亦造成不當且明顯之歧視。因此新增本條第一、第二項,明定出租人不得設定與租賃無關之條件。
三、租賃市場中常見房屋出租人將其租屋廣告刊登於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相關業務經營者亦應負一定管理義務,故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三項規範之。
二、按出租人在租屋廣告明文限特定條件之承租人,或設立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篩選承租人之事,例如性別、年齡、職業、族群等,所在多有,然而此將造成租屋市場對特定租群過於嚴苛,亦造成不當且明顯之歧視。因此新增本條第一、第二項,明定出租人不得設定與租賃無關之條件。
三、租賃市場中常見房屋出租人將其租屋廣告刊登於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相關業務經營者亦應負一定管理義務,故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三項規範之。
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之一之罰則。
二、本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之一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