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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榮等19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補償期限以兩年為限。
立法說明
修正該條後段,對於經過一年尚未痊癒之受傷勞工,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之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既然未痊癒,顯見其亦無法工作,勞保條例卻僅支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顯不合理。爰建議齊一補償金額訂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並以兩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