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孫綾等22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四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公布選舉結果之各項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選舉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選舉人數。
三、選舉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三十日內,公布罷免投票結果之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投票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投票人數。
三、投票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