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孫綾等22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八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選舉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公布選舉結果之各項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選舉權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選舉權人數。

三、選舉權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就選舉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應公布之選舉結果統計項目進行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統計實施辦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
選舉委員會應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三十日內,公布罷免投票結果之統計。

統計內容應依投票人性別、年齡別,按以下項目區分:

一、投票率。

二、投票人數。

三、投票人戶籍地別至鄉鎮市區。

四、其他項目。

前項統計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就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後三十日內,應公布之罷免投票結果統計項目進行規範;並要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統計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