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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等18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危險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道公路警察隊員警執勤身亡從2018年4月至11月共計3起,且都為後方追撞死亡,國道員警值勤死亡平均年發生率幾達萬分之4,實屬高度危險職業。

二、鑑於國道公路警察執勤致死事故層出不窮,每當事件發生,相關之撫卹與加給都還要爭取,對家屬而言無疑雪上加霜。國道執行勤務的交通員警,風險高、勤務重,卻不能依法支領危險津貼等加給,實有失公允,應予法制化。

三、為保障警察人員之應有權益,並明文確定相關加給項目,特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