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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等22人 107/12/28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立法說明
一、散布、播送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之行為,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拍攝製造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種行為所生之不法侵害後果,應以散布播送,使兒少性交或猥褻影像可被廣為流傳使不特定多數人可為觀覽較重,更具不法之可罰性。然現行第三十八條之刑度明顯過低,違反罪刑相當之立法比例原則。

二、爰此,比照我國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普通竊錄罪,及同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散布竊錄內容罪加重結果之比例原則,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於罰金刑部分,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相較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彰顯散布播送行為較拍攝製造行為之較高不法可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