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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七、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八、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七、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八、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立法說明
一、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指出,近五年新興毒品相關致死案例中,死亡的平均年齡約為29歲,顯示新興毒品濫用分布在年輕人與青壯族群最廣,危害治安甚大。
二、為配合行政院反毒政策,法務部目前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面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法定刑度,併科罰金刑方面也大幅提高;再者,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將「零毒品入校園」列為重大目標,顯見提供毒品者所造成之危害甚鉅。
三、選舉具有民意之形成、衝突的制度性解決管道、徵選政治人物、組成政府、提供代表性、政策影響、政治社會化、建立政府統治正當性等功能;但最終軍事期望使現行社會變得更好為其目的。然將毒品販售予大眾、掏空社會資產、啃食國家棟樑者,顯然不適任擔任公職人員。
二、為配合行政院反毒政策,法務部目前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面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法定刑度,併科罰金刑方面也大幅提高;再者,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將「零毒品入校園」列為重大目標,顯見提供毒品者所造成之危害甚鉅。
三、選舉具有民意之形成、衝突的制度性解決管道、徵選政治人物、組成政府、提供代表性、政策影響、政治社會化、建立政府統治正當性等功能;但最終軍事期望使現行社會變得更好為其目的。然將毒品販售予大眾、掏空社會資產、啃食國家棟樑者,顯然不適任擔任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