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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廖國棟Sufin‧Siluko等16人 107/12/21 提案版本
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受僱者因心理或精神不適,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心理健康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心理健康假薪資,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雇主讓受雇者請假,多以「病假」、「事假」或是女性的「生理假」為主,很少有雇主關心員工的心理狀態。假若心理、精神生病了,不僅會影響生活、也會影響到職業生涯及辦公室氣氛,無法有效率的工作。員工可能因為工作而壓力大、情緒低落,此時即有「心理健康假」的需求。

二、礙於現行法令並無心理健康假的名詞及相關規定,受雇者若貿然以此事由請假,容易被標籤化,心理疲憊或生病是需要休息與治療的,為避免請心理健康假被標籤化的情況出現,讓雇主多一些關心了解受雇者的心理狀況,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增定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