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育敏等18人 107/12/21 提案版本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規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近來天災及重大意外發生頻繁,106年2月發生規模6.4強震,台南維冠大樓坍塌,造成115人罹難,其中有三分之一為未滿12歲孩童;107年普悠瑪列車翻覆事件,造成18人死亡,其中更包括5名15歲以下的孩童死亡,現行法之限制有三大理由包括道德危險疑慮、未成年人無經濟負擔不需要保險、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不足,但已發生之重大意外傷害突顯出有修法保障未滿15歲被保險人權益之必要。

二、除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然實務上仍有其他孩童意外身故風險,應一併考量納入無法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例外事項,如因法定傳染病致死者,去(106)年未滿十五歲流感致死為4名,今(107)年流感季則已有2名。另限縮於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應可排除相當道德風險,且保障其被保險人之家屬遺族照顧。

三、爰新增本條第二項,明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因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或非受益人所為之重大意外傷害死亡者,得領取身故保險給付之規定,避免道德風險,併同兼顧保險權益及家屬遺族照顧保障。本條第三項、第四項文字配合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