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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全部投票完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得票數統計,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全部投票完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得票數統計,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三、然有鑑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因與大量公投案一同舉行,投票較以往耗時,投票時間截止時,各投票所仍有大量民眾排隊等待投票,致邊開票邊投票之情形發生。
四、又網路媒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開始陸續報導各候選人得票情形,排隊等待投票之民眾得透過手機網路查詢目前開票狀況,即可能產生與民意調查相同之影響民眾投票意向之效果,與本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有違。
五、爰此,為避免總統副總統選舉發生前述情形,修正本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選舉投票完畢前,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候選人之得票數統計,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公正。
二、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三、然有鑑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因與大量公投案一同舉行,投票較以往耗時,投票時間截止時,各投票所仍有大量民眾排隊等待投票,致邊開票邊投票之情形發生。
四、又網路媒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開始陸續報導各候選人得票情形,排隊等待投票之民眾得透過手機網路查詢目前開票狀況,即可能產生與民意調查相同之影響民眾投票意向之效果,與本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有違。
五、爰此,為避免總統副總統選舉發生前述情形,修正本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選舉投票完畢前,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候選人之得票數統計,以維護選舉之公平與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