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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蘇震清等19人 107/12/21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前項救助得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或提供必要之服務等方式為之。
社會救助採實物給付者,其給付方式及標準,以及實物給付之物資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及財力,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實物給付救助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說明
一、鑒於政府預算資源有限,僅以現金救助方式,恐無法妥適提供經濟弱勢保障,爰增列本條第二項,明定政府辦理社會救助得以現金給付、實物給付或提供必要之服務等方式為之。

二、為推動公平安全的實物給付制度,並建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明訂相關規範,建立實物給付物資之管理運用及調度制度,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三、考量因地制宜需求,明定授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其實際需求與財務能力辦理實物給付救助計畫之法源依據,爰增訂本條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