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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李麗芬等17人 107/12/14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性受僱者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參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用語,將「女工」一詞修正為「女性受僱者」。

二、雙(多)胞胎孕產婦於妊娠與分娩過程中,發生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早產、難產、產後出血等情形之風險機率較單胞胎孕產婦高。根據英國國家婦女與兒童健康合作中心研究,50%以上雙(多)胞胎產出時,其產婦妊娠週數皆未滿三十七週,因此應以預防早產為目標,確保雙(多)胞胎兒健康。

三、又根據長庚護理第15卷4期(2004.12)「雙胞胎的母育角色與調適」一文指出,台灣雙胞胎兒發生率約為1.4-2%,即每五十位產婦中,就有一位產下雙胞胎兒;雙胞胎兒平均生產週數約為三十七週,較單胞胎平均生產週數少,體重亦較輕。研究更指出雙(多)胞胎家長所面臨的困難包括,49%睡眠不足、18%經濟拮据、39%情緒騷擾、22%夫妻婚姻關係受影響。雙(多)胞胎孕產婦的產後照護及雙(多)胞胎兒照護,皆使新生兒家長之生理及心理面臨沉重負擔,是以更需增加產假天數以悉心照顧新生兒。

四、參考法國產假規定,分娩首胎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十星期產假;分娩雙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十二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分娩多胞胎者給予分娩前二十四星期、分娩後二十二星期產假。另參考日本產假規定,分娩單胞胎者給予分娩前六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分娩雙(多)胞胎者則給予分娩前十四星期、分娩後八星期產假,係因雙(多)胞胎妊娠早產與其他併發症風險機率較高,應增加產假天數,以利就醫控制併發症及順利分娩。

五、我國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召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臺灣)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其中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五十三點:「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延長產假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年訂定之母性保護公約(Maternity Protection Convention)國際標準,並給予多胞胎父母額外休假與補償。政府必須進一步加強努力來增加易取得、可負擔之公營托育服務。……」,因此政府需採取相關措施。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用語,增列分娩雙生以上者,產假增給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