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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另得約定喪葬相關事項以實物給付之。
前項喪葬費用之金額給付及實物給付上限,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參酌國人喪葬費用平均數額訂定上限。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喪葬費用之金額給付及實物給付上限,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參酌國人喪葬費用平均數額訂定上限。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考量人壽保險係為家庭經濟保障之目的,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持者,為兼顧道德風險並較為合理的損失填補,爰提出「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修正草案,明定未滿十五歲之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或實物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以維護其保險保障權益,並藉以防範道德風險。
二、喪葬費用給付及實物給付之額度訂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社會殯葬習慣,目前內政部統計國人喪葬費用平均數額為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至三十五萬元,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喪葬費用不宜過高,以防範道德風險,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不得超過一定金額上限。
三、前項喪葬費用之給付方式鼓勵以實支實付方式進行。
二、喪葬費用給付及實物給付之額度訂定,主管機關應參酌社會殯葬習慣,目前內政部統計國人喪葬費用平均數額為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至三十五萬元,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喪葬費用不宜過高,以防範道德風險,爰修正第二項,明定不得超過一定金額上限。
三、前項喪葬費用之給付方式鼓勵以實支實付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