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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等17人 107/12/14 提案版本
第四十六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經選舉區內候選人全體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公職人員選舉,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得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前項公辦政見發表會,得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辦理。

前二項公辦政見發表會中候選人發表政見時間,每場每人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之選舉,選舉委員會應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電視辯論會,候選人應親自到場進行辯論,辯論內容,應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舉辦之場數、時間、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各縣市政府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強制要求候選人參加政見發表會,並到場發表政見。

二、增列第四項,選舉權之保障為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所明定,又改採單一選區選制後,候選人政見相形重要,惟若僅有單純之政見發表,將形同照本宣科,難以辨別其政見之可行與否。為使選民得以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並藉辯論明辨其真偽,故辯論會之舉辦實有其必要,使人民充分理解候選人之政見後,作出正確之決定,以保障選舉權行使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