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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七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車並新購符合第六期環保標準之機車或電動二輪車,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全額減免。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國民儘速並踴躍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符合第六期環保標準之機車或電動二輪車。
二、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國民儘速並踴躍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符合第六期環保標準之機車或電動二輪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