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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秀等16人 107/11/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主管機關應於舉行全國性選舉一年前,公告得依前項同日舉行之最後提出連署人名冊期限。
立法說明
一、公民投票門檻下修後能反映直接民權之公投案數勢必較以往大幅增加,單獨辦理公投案依中選會之估計約需8億5千萬左右,若能與其他選舉合併辦理,則額外支出約為1億4千萬左右,顯見公投案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能有效節省公帑。

二、公投既為直接民主之展現,歷次修法均朝放寬公投案成立及通過門檻之方向,顯見由民眾參與公民投票進而決定政策或立法方向已屬現代潮流,為促使民眾藉由公投直接表達意見,制度上自應朝向提高投票率為原則,而公投案若能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投票率自較單獨舉辦為高。

三、綜合節省選務支出經費與提高投票率等二因素,公投案自宜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為妥,為避免行政流程延宕、提交連署書期限等爭議,主管機關應於每次舉辦全國性選舉一年前,公告若欲與當次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之公投案,最遲繳交連署人名冊之期限為何,以利領銜人按時繳交名冊,杜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