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永昌等17人 107/11/23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之一,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為穩定金融秩序、有利金融監理所應遵行之管理規則等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他關於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含承攬、委任、僱傭等)、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攸關勞動權益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二、為避免母法與子法相衝突,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一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