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傑等18人 107/11/16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被告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因逃亡、藏匿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關於羈押替代處分所命應遵守之下列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二、限制出境、出海。
三、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四、禁止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