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項之一定案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項之一定案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第四項。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
三、有關提案數超過一定案數,案數比例或數量多少,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四項。
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一定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
三、有關提案數超過一定案數,案數比例或數量多少,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