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趙正宇等17人 107/11/16 提案版本
第六條之一
民營事業機構進用新進人員時,錄用退除役官兵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得減免其應納之稅捐。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輔導條例第六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任用新進人員時,其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應予優先錄用,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是以,民營事業機構於進用新進人員時,如錄用退除役官兵並使其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政府於稅賦上給予優惠,可達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推動募兵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