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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非屬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範圍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立法說明
運輸安全委員會成立後,我國飛航、軌道、船舶及公路等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單位歸於運輸安全委員會,而非歸於各調查單位。
故重大公路事故之處理,以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為原則,非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者,始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調查。
故重大公路事故之處理,以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為原則,非運輸安全委員會調查者,始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