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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黃秀芳等19人 107/11/09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衛生福利政策、法令、資源之規劃、管理、監督與相關事務之調查研究、管制考核、政策宣導、科技發展及國際合作。

二、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長期照顧(護)財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三、生育及托育照護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四、社會救助、社會工作及其人力配置、社會資源運用與社區發展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五、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與其他保護服務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六、醫事人員、醫事機構、醫事團體與全國醫療網、緊急醫療業務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督導。

七、護理及長期照顧(護)服務、早期療育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八、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與法令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九、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政策與物質成癮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

十、中醫藥發展、民俗調理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一、所屬中醫藥研究、醫療機構與社會福利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二、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十三、其他有關衛生福利事項。
立法說明
一、社會工作因社會工作師法的施行而獲得專業上的肯定,因此,社會工作人力的充實,在行政體系上亦應該獲得制度性、結構性的處理。具體言之,社會工作人力的合理配置應該納入整體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及國家行政人力運用的架構中做經常性的規劃、管理與監督。

二、條文第一項第六款對於醫事人員等規定,係在「醫事」為核心之下,醫事人員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與「其他」如,醫事機構、醫事團體等之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等,共同被視之為「醫事」主體業務。顯見「醫事人員」之相關政策規劃、管理及監督等有其特定法律地位,有單獨與其他醫事相關事務齊一但獨立看待之重要性。

三、條文第一項第四款僅僅就社會工作訂定巨視面之相關規定,尚未能就其專業人員方面進行更進一步之規定。為求衛生福利部能對於社會工作人力合理配置做系統性及法制性的長期規劃、落實及監督,建議應比照醫事人員方面之規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