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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蔡適應等17人 107/10/26 提案版本
第五條之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

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

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

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

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
立法說明
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名稱改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考量海域及海岸巡防工作是從事海域及海岸地區之巡邏查緝、防範不法之行政行為,依法執行維護海域及海岸秩序,預防、取締海域與海岸違法事件,以確保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權益。顯見海巡署具有重要性及特殊性之地位,而其機關人員亦必須具備有保衛國家安全及保護人民權益之特殊能力,符合用人機關特殊用人考量。將另原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之權責事項,配合組織調整與屬性,改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管轄。

復又考量第五項所定三年之過渡期已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亦於95年3月22日廢止,隨同業務移撥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構)之人員已無本項之適用,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