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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趙正宇等17人 107/10/19 提案版本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汽車駕駛人因遵守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而未暫停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按現行法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而有行人穿越時,若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將受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顯課予汽車駕駛人較高之注意義務;然若汽車駕駛人係遵守號誌或指揮行駛,而行人違反號誌或指揮穿越馬路,使駕駛人閃避不及,因而造成交通事故時,如仍因駕駛人未禮讓行人而課予其較重之責,不免讓民眾產生遵守法令者卻須遭受更多責難之錯誤印象,如此課責顯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且易使未遵守法律之一方心生僥倖,爰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因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指示而未暫停者,不得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