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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07/09/2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領土變更案之複決。
六、新憲法之制定。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增列「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新憲法之制定」等事項。

三、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之複決須交付公民投票。基於法律明確性、完整性之需求,爰於第二項增列第四、五款,以落實我國直接民權之保障。

四、另考量當代民主國家之運作,其重大政事之決策、執行皆須經由民主程序取得公民之直接、間接同意、核可,國家不得恣意剝奪人民所擁有之基本權利。國家權力之正當性係源自於人民之託付,則人民自應有權基於其個人之自由意志,藉由公民投票之直接民主途徑決定是否制定新憲法。爰此,於第二項增列第六款,還權於民,以保障我國人民直接民權行使之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