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其他名稱
:警察人員管理條例
提案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連署人:
許毓仁
賴士葆
陳超明
陳雪生
徐志榮
費鴻泰
王育敏
楊鎮浯
曾銘宗
李彥秀
蔣乃辛
張麗善
林德福
羅明才
柯志恩
吳志揚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鑑於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工作危險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時常冒著各種危險執行不同案件,警察及消防工作係採行24小時輪班制,工作之辛勞與一般公務員之上下班情形自是不可同一而語,更進一步言,因警消工作職務之關係,對於基層警消之退休,往往因身體勞累及負擔之關係,退休年齡較一般公務員早,上開種種原因導致警察及消防人員若與公務人員相同之年資計算方式,往往導致警消同仁退休年金較一般公務人員低,且退休之後又因為在職工作勤務之關係,導致晚年生活更需要相關醫療費用,爰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二條附表一」警察俸點表,以如實反映警察人員之待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