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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審查報告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審查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審查會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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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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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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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報告
107/06/1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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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瑞隆等17人
106/05/12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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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之二
(不予增訂)
各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召集委員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但宣告休息或延長會議時間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始得為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院會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然為避免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浮濫宣告會議休息,影響議事進行,爰增列本條,規範召集委員宣告休息應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始得為之,俾適度節制召集委員之權限,以提高議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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