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志榮等21人 107/09/21 提案版本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三款。

二、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身體或健康安全,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生危險者,建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現行法未考慮如果行為人放生物種,而該物種卻致人死傷之罰責刑度問題,顯然法有缺漏,爰建議增加因而致人於死傷之刑度。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現行法對於違法放生之放生者,其行政罰僅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顯然過低,爰建議修正為五十萬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