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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危險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道公路警察隊員警執勤身亡平均年發生率為萬分之3.47,相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16.52倍、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高4.18倍、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高4.28倍、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高4.82倍、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高5.26倍,實屬高危險行職業。
二、鑑於國道公路警察執勤致死事故履見不鮮,雖隸屬中央卻很弱勢。惟國道上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其風險不見得低於刑警,然不僅沒有六都的都會警勤繁重加給,亦不能依法支領危險津貼等加給,相對第一線基層執勤員警,實有失公允。
三、為釐正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並明文確定相關加給項目,以維護前線執勤基層員警之基本權益,特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二、鑑於國道公路警察執勤致死事故履見不鮮,雖隸屬中央卻很弱勢。惟國道上執行勤務的交通警察,其風險不見得低於刑警,然不僅沒有六都的都會警勤繁重加給,亦不能依法支領危險津貼等加給,相對第一線基層執勤員警,實有失公允。
三、為釐正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並明文確定相關加給項目,以維護前線執勤基層員警之基本權益,特擬具「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