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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等16人 107/05/25 提案版本
第十條之一
為促進產業升級與轉型智慧製造,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化機械設備及導入智慧製造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企業投資智慧化設備及導入智慧製造,參照現行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關於研發投資支出之規定,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九條與新市鎮開發條例第十四條之機器、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相關規定,爰比照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研發投資支出之規定,增訂第十條之一智慧化機械設備與智慧製造投資抵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