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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思瑤等17人 107/05/25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各委員會考察,於每次考察結束後,應彙整相關資料製成考察報告,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新增,為使委員會考察明文入法,並依法製作各次考察活動之考察報告,做成紀錄以昭公信;考察雖得視為委員會會議之一種型態,惟鑑於其與院區固定會議室之會議型態不同,難以要求其對於會議紀錄詳實程度與議事錄相當,爰此另訂,應於每次考察結束後彙整相關資料填寫考察報告,以作為相關單位改善問題辦理之依據,並使民眾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