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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二
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或播送他人非公開之猥褻、性交之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在台灣依據民間統計2012年計有24件報複式色情之新聞報導,至2016年時飛漲十倍至243件,僅係民事賠償機制不足有效嚇阻報複式色情,足見我國應審慎考量入刑導正社會風氣之必要。
二、在台灣依據民間統計2012年計有24件報複式色情之新聞報導,至2016年時飛漲十倍至243件,僅係民事賠償機制不足有效嚇阻報複式色情,足見我國應審慎考量入刑導正社會風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