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昶佐等20人 107/05/11 提案版本
第八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以下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二、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三項項次變更。

三、省政府自民國八十六年實施精省以來,逐步朝向去任務化目標調整,現行省政府事實上已無監督縣市政府自治事項之能力與功能,原第一款應予以刪除。
第九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省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政府置一人為省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為無給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立法說明
為達到省「虛級化」之目標,現行省政府運作亦僅剩主席一人,已無職掌地方自治任務,為促進人力員額之精簡並符合實務現狀,爰修正本條文字,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一人為省主席維持機關之存在以符合憲法要求。
第十一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省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省諮議會置一人為省諮議長,任期三年,為無給職,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立法說明
為達到省「虛級化」之目標,省諮議會現況僅諮議長一人,省主席亦僅剩省主席一人,已無監督施政之功能與需要,為促進人力員額之精簡並符合實務現狀,爰修正本條文字,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一人為省諮議長維持機關之存在以符合憲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