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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李麗芬等26人 107/05/1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警察人員加給分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其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遇軍公教人員年度待遇調整時,警察人員勤務加給支給數額應至少按比率隨同調整。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二項。

二、查行政院於七十七年曾做出決議,載明警察人員勤務加給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統案調整。然近年來此決議並未貫徹,爰依該決議增列第二項。

三、第二項僅規定警察人員勤務加給應隨同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統案調整,但不限制主管機關於其他時間點另行調整。同時為第二項之調整時,其比率可高於軍公教人員待遇之調整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