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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調閱、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並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系統。前揭紀錄之建立、調閱、查核及保存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立法說明
一、現代科技進步,如衛福部2012年底研擬「臺灣健康雲計畫」,為解決中小型醫療院所沒有資源建置及維護電子病歷交換基礎設施的問題,進而提升醫療資訊化的覆蓋率,大幅降低醫療成本的浪費。然目前登錄勞工每日工作之時數,仍透過簽到簿或出勤卡,實屬落後且亦無法有效檢視勞工每日工作之實況。爰此,勞動部有必要參酌各部會使用之雲端科技,供雇主、勞工運用。
二、勞基法雖已明定勞工每日工作之時數,然雇主利用各種不同的通訊方式下達各種工作指示或任務,以至於勞工無形中變成無時無刻都在上班及加班中,超時工作帶來的身心壓力,使得勞工身心俱疲,近日已有因應付通訊訊息加班而導致過勞死的案例漸漸顯現。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嚴格監控雇主上傳勞工出勤狀況,切勿被雇主隱匿勞工加班時數,此雲端資料庫亦應公開,讓勞工上網查閱,盼遏止雇主惡意忽視勞工權益。但考量個資之問題,故授權勞動部制定相關處理辦法。
二、勞基法雖已明定勞工每日工作之時數,然雇主利用各種不同的通訊方式下達各種工作指示或任務,以至於勞工無形中變成無時無刻都在上班及加班中,超時工作帶來的身心壓力,使得勞工身心俱疲,近日已有因應付通訊訊息加班而導致過勞死的案例漸漸顯現。勞動部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嚴格監控雇主上傳勞工出勤狀況,切勿被雇主隱匿勞工加班時數,此雲端資料庫亦應公開,讓勞工上網查閱,盼遏止雇主惡意忽視勞工權益。但考量個資之問題,故授權勞動部制定相關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