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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柯志恩等16人 107/05/04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空中大學得招收已取得在臺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為全修生及選修生;空中大學得招收僑居國外國民為境外之全修生或選修生。其招生、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無戶籍國民、外國人、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就讀空中大學為由,申請變更居留或延期居留。
立法說明
一、為強化政府對海外僑民的照顧,並積極推廣我國文化軟實力推廣到海外僑社的能量。擬促成我國之空中大學能在海外僑民群聚區域開設學習指導中心,進行招生。藉由遠距教學模式,實現海外僑民終身學習的夢想。

二、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的法律名詞,本次修正文字係使用「僑居國外國民」一詞。

三、本次修正係於第一項增列「空中大學得招收僑居國外國民為全修生或選修生。